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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嫌侵權的“黃金仲馬”宣傳資料 本報資料圖片
閱讀提醒 | 闻名相聲演出藝術家姜昆,被以“代言人”名義做壯陽保健品虛假宣傳,得悉此过后姜昆憤而起訴。2010年,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確認受理此案,大河報率先報道此事。昨日下战书,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二審,姜昆未到庭,法官颁布发表擇日宣判。
【回顧】
壯陽保健品搞宣傳,姜昆“被代言”憤而起訴
2009年,姜昆從朋侪處得悉,有藥店在操纵他的照片宣傳壯陽保健品。隨后,姜昆開始找律師維權。
2010年11月,大河報記者從藥店購買一盒“黃金仲馬”后,拿到銷售人員送的一份“康健之路黃金仲馬專刊”。在首頁的中間位置,是一張姜昆手持話筒面對觀眾微笑的大幅照片、“闻名笑星姜昆強力推薦”10個大字,還有以姜昆口气說出的、向消費者極力推薦的“宣傳語”,和朱時茂等人服用“黃金黑髪,仲馬”后療效顯著的說明。不僅如斯,有些藥店還可以刷醫保卡購買該保健品。
同年11月25日,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(詳見本報2010年11月27日A11版《“壯陽藥”強打姜昆旗號推銷》)。姜昆的代办署理律師、河南大豫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伯承說,當時一共起訴了9家經營單位,訴求当即遏制侵權行為,並賠償30萬元的精力損害撫慰金。
2011年5月,管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,姜昆未到庭,被告由9個減至兩個,分別是陝西安乐堂生物醫藥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安乐堂)和鄭州易初蓮花連鎖超市有限公司(下稱易初蓮花)。
2012年年末,法院做出判決,判處兩被告在《大河報》上公開賠禮报歉,分別賠償姜昆精力損害撫慰金8萬元、2萬元。兩被告很快提起上訴,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確定昨日開庭審理。
【庭審】
法庭激辯3小時,被告醫藥公司稱經銷商是祸首禍首
在昨日下战书的庭審中,雙方代办署理律師的爭論持續了大約3個小時。
安乐堂代办署理律師劉师长教师說,安乐堂並未生產和銷售“黃金仲馬”保健品,也沒有拜托别人生產,至於姜昆等人所說的產品和虛假宣傳品,應為犯警經銷商所為。同時,安乐堂的員工沒有直接將產品銷售給姜昆等人,以是對方無法証明安乐堂實施了侵權行為。
姜昆代办署理律師稱,“黃金仲馬”字體下面的一行小字“多寶強力膠囊”,是安乐堂的注冊產品,且有核准文號。而在市道市情銷售的近10種保健食物,均採用了該核准文號。安乐堂在接到起訴后,遲遲未就“冒充”生產者展開調查,只是聲稱本身被“冒充”。“從2008年就出現虛假宣傳的安乐堂保健品,並被國內多個省市的藥監部門查處,安乐堂應該晓得是不是有冒充產品存在。”而標明安乐堂生產的“黃金仲馬”,在鄭州銷售時間長達3年,安乐堂設在鄭州的辦事處理應晓得。
安乐堂代办署理律師稱,仿冒其產品的保健品,在國內多個省的縣級都会銷售,但唯獨在河南是出現在了省會都会裡。他們也向陝西省執法部門投訴過,但沒有結果。對於“黃金仲馬”包裝盒上的電話號碼,他們無從調查。
張伯承稱,在易初蓮花租賃場地減肥茶,的一家藥店在該案起訴前就已被吊銷營業執照,但商場仍允許其經營,且開具商場發票。“即使假設不知藥店被吊銷執照的事,因其主觀、客觀上的過錯,也應承擔民事責任。”
易初蓮花的代办署理律師稱,其不應承擔2萬元的賠償責任,因為其沒有責任和義務審查租賃藥店的資質质料。該律師說,租賃場地的藥店在2004年簽訂租賃合同時,還有營業執照,至於何時被吊銷執照,商場並不知情,以是一向維持租賃關系。
【進展】
當庭未做調解,法官颁布发表擇日宣判
時間臨近下战书5時,法官在進行審理的最后環節,詢問各方代办署理人是不是赞成調解。
易初蓮花代办署理律師稱,不願接管調解﹔姜昆和安乐堂的代办署理律師稱願意調解,此中安乐堂的代办署理律師稱但愿姜昆和安乐堂聯合發表聲明。最后法官決定當庭再也不調解,擇期宣判。
在庭下接管大河報採訪時,張伯承說,本案所涉“黃金仲馬”專刊廣告上的姜昆的肖像權和文字內容,已經誤導消費者認為“黃金仲馬”就是姜昆極力推薦的產品。而事實是姜昆對此绝不知情,以是才專門為此提起訴訟。“這種侵權行為在加害别人肖像權、名譽權的同時,客觀上也是對消費者的欺詐。”張伯承說。
昨日下战书,大河報記者未能與姜昆的秘書获得聯系。張伯承說,姜昆曾詢問該案進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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