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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公開商演作品不先征得作曲家同意 這樣的侵權演出請少一點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admin    時間: 2019-8-6 16:01
標題: 公開商演作品不先征得作曲家同意 這樣的侵權演出請少一點
每當你坐在音樂廳中欣賞《紅旗頌》《炎黃風情》等當代作曲家的交響名作時,是不是意識到樂團吹奏這部作品前,必要先征得作曲家的赞成?我國《著作權法》規定,利用别人生髮治療,作品表演,演出者(演員、表演單位)應當获得著作權人許可並付出報酬。

        事實上,很多中國當代作曲家創作的作品在創作者不知情的情況下上演,作曲家費盡血汗創作出作品,能获得的版權費並未几。古典音樂領域版權保護意識有待加強。

        當代作品常被“侵權表演”

        說起本身的作品差點在本身绝不知情的情況下就上演的事,作曲家鮑元愷到現在都很氣憤。那是客岁年底,鮑元愷聽說上海民族樂團將與台北市立國樂團在上海表演一場《台灣音畫——上海台北雙城樂展》的音樂會,吹奏內容包含他創作的《台灣音畫》,可表演方從沒向他流露過要表演這部作品的动静,鮑元愷也從未向表演方授權。并且,該音樂會的售票廣告頁上出現了《台灣音畫》八個樂章的名稱,卻唯獨沒有出現作曲家的名字。

        發現這件过后,鮑元愷隻得寫公開信詢問。對方看到公開信后發表聲明,稱上海民族樂團與台北市立國樂團事前簽有協議,“雙方應各自保証擁有所表演曲目标正当權利或授權”,“但遺憾的是,雙方對於誰來落實版權相關問題有分歧的認知”,隨后颁布发表取缔音樂會。“樂團雖然自行取缔了表演,但不是自知理虧,反而覺得這個損失是我酿成的。”這件事不明晰之,鮑元愷依舊憤憤。

        公開商演作品卻不先征得著作權人的赞成,就已同等侵權,這樣的情況在國內並很多見。“就拿作曲家呂其明創作的《紅旗頌》來說,每一年不知有几多個樂團會表演這部作品,逢年過節都會演,但很少有人會想到先征得他的赞成。”從事音樂會表演的資深行業人曾偉說,雖然呂其明本人並不介怀樂團吹奏他的作品,也不必定收取汽機車借款,版權費,“但不料味著樂團可以隨便演,事前收罗赞成是對作曲家起碼的尊敬。”

        頂尖作曲家版權收入也不高

        吹奏方不願意在事前聯系作曲家並向其付出版權費,是因為這項版權費很高嗎?谜底並不是。

        作曲家郭文景介紹,依照國際慣例,想吹奏一名作曲家的作品,或是收罗本人赞成,或是向正規出书樂譜的出书社尋求有償租賃樂譜。音樂作品版權分為大版權和小版權,歌劇作品屬於大版權,音樂會作品是小版權,價格其實並不高,“一首二三十分鐘的作品,演一場一般都在2000元如下”,最終以吹奏的場次為單位結算。“收入的几多與被表演的數量有關。”郭文景說。

        不過,即即是中國今朝最闻名的這一批作曲家,他們获得的版權收入也不高。鮑元愷創作的《炎黃風情》《台灣音畫》等作品在國內表演次數極多,在這種情況下,他每一年能通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获得表演方付出的幾萬元費用,“表演次數太多了,確實單次版權費不高。”而作曲家陳其鋼在近日舉辦的2019中國樂團藝術办理論壇上流露,自2011年至2019年上半年,他的作品在全球范圍內表演共收到版權費折合人民幣約81萬元,此中在中國收到的隻有1.3萬元。

        對於那些沒有事前收罗赞成就上演的“漏網之魚”,作曲家也很少去主動維權。用鮑元愷的話說,“作曲家都很忙,特别是處於摸索中的中國作曲家,沒有精神打讼事。”曾偉流露,打讼事維權必要的時間本钱和人力本钱都很高,最后獲得的賠付也就隻有幾萬元,作曲家也就不願多這個麻煩。

        規范利用樂譜靠行業自律

        加害著作權的行為之以是還存在,很多業內人士暗示,這是個“歷史遺留問題”,想改變必要全行業自律。

        早年間,由於樂譜出书較少或溝通未便等缘由,一個樂團想吹奏某一部作品卻拿不到譜子,就有人根據唱片裡的旋律把它轉化成樂譜,再供吹奏員吹奏,被業內稱為“扒譜子”,其實就是盜版。“當時幾乎每個團體都有專業扒譜子的,分歧的人扒出來的譜子分歧,有些作品就出現了各種版本,其實都不規范。”曾偉說,現在表演市場上很多名為宮崎駿、久石讓作品的音樂會,吹奏的譜子颇有多是“扒”來的,包含表演時大屏幕上播放的電影、動畫畫面,可能都未經過授權。

        在國內,這樣的侵權行為多數處於“民不舉,官不究”的狀態,但指揮家譚利華指出,國外對不規范樂譜的办理很是嚴格,乃至不克不及利用復印或手抄的樂譜登台。“我帶團在國外表演時,會有當地事情人員上台檢查樂譜。”譚利華說,吹奏員有時覺得原版樂譜字过小不便利看,若是用了復印樂譜,那也必定要帶著原版的譜子,向對方証明本身的譜子是正規出书物或已获得授權,“否則樂團會遭到嚴厲處罰,乃至終止表演。”

        業內人士也暗示,可喜的是,古典音樂圈兒的版權意識比年有日漸加強的趨勢。各院團在向作曲家委約創作作品時,版權保護條款常常明確寫在委約合同中。“好比委約作品的版權若何歸屬﹔在作品誕生几多年內,約稿的樂團擁有優先吹奏權﹔在經過必定年限后,其他樂團想吹奏這部作品時該向誰获得赞成,這些都會寫明。”譚利華說,雖然不是所有樂團和作曲家在委約時都能做到簽約細致,“但這是個時間問題,當大师都自覺做這件事了,版權意識也就创建起來了。”記者 韓軒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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